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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是否视为个人提出辞职?|案例研究

[导读]: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
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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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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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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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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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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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劳动案例库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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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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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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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向用人单位提出,上述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片段表述不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1、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岗位为客服经理,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王某最后出勤日为2020年1月23日,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8月停缴王某社保,于2020年7月29日通知王某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23日,王某公休日加班28.9天,倒休20.7天。王某年休假为10天,天津某公司陈述王某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其中2月休5天,王某陈述2019年年休假已休3天。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25元/月。2020年5月至7月,王某社保与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为860元/月。

    2、天津某公司主张王某在2020年4月20日通过朋友圈发布辞职内容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其系辞职。

    3、王某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028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75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收到劳动者的相关非书面的辞职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的辞职表示,应第一时间做出相应的回应同意辞职申请。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的辞职意愿已经送达到单位,即已经产生了法律的效力,换言之,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单位收到并且同意了员工辞职,那么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的,同时提示单位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要求员工在离职文件中签字确认。

    【劳动者提示】

    1、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微信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化数据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员工在单位的微信群内发布了辞职的意思表述,则可能会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意识表示。

    2、提示劳动者微信群或微信朋友圈或个人社交账号慎言发布言论,因微信群内或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认定违纪并导致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可能将劳动者不当言论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了固定,进而做出相应纪律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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